特殊条件下可以申请假释。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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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才能适用假释。 3、犯罪分子只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假释。 4、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前述人员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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