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携带房产转让合同,填写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转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转让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代理人代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 5、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法人转让房产的,提供载有董事会一致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会议记录); 6、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受让方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与“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中购买方斋提供的材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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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理房屋买卖公证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办理房屋买卖公证的材料包括: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法人组织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准确的购房地址或者是认购合同以及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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