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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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的《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关于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有: 1、对于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动的免收营业税;残疾人就业的,该企业单位向税务局审批,可以免收个人所得税。 2、凡是残疾人从事个人事业的,登记费、会费等,可以减半收取; 3、凡是企业、公司等单位按比例安排一定残疾人就业的,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有:1、税收优惠,例如残疾人提供的劳动,免收营业税等;2、减免优惠,例如残疾人开店等,减免登记费等;3、企业等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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