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1、法律对应当在交定金后多少天内签合同没有规定,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如果当事人一直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关系,将会视为不定期租赁。 3、不定期租赁中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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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担保的一种。由于定金是预先交付的,定金的数额在事先也是明确的,因此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起到担保作用。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根据相关规定,合同部分履行的,可以退已履行部分的定金。一般而言,定金的性质相当于违约定金。大概意思是,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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