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委托人,在批准的投资比例内,向国家外汇局提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投资付汇额度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资金来源说明;(二)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书面决定;(三)上一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受托人、托管人可以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或者托管业务的证明文件;(五)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七)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家外汇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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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保险所需的材料如下:《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申请表》一份;《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个人申请;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通知书复印件;原发票;门诊处方及病历本。
申请大病保险报销的材料有: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参合证原件;新农合补偿结算单;费用清单;出院总结;特殊慢性病患者提供慢性病证明;费用发票,或加盖原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患者本人或可提供与患者有关的银行汇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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