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法释〔2000〕11号)对于涉及敲诈勒索罪的当事人及其亲属而言,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区分清楚此罪与彼罪是非常必要的,罪名的确定直接影响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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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就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会最后是否真的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以及是否采用了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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