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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赔偿的几种情况: 1、挂靠形式从事经营运输活动的机动车,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肇事车辆的车主与使用者不是一个人,且车主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划分赔偿责任的情况如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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