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时,经过清产核资,将流动资金和营业用房,设备以及其他经营用具等固定资产转为公私合营企业的资产,国家已按年息五厘发给定息,定息发至 1966年第三季度.公私合营企业的资产 (包括原来核定投资的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应退给本人,这是以前国家的既定政策。现在有没有变化,可以找工商联等部门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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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后债权债务一般不会产生变化。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名称、住址的变更不会导致公司债权债务的变化。而在公司分立、合并的情况下,公司变更可能影响债权债务的承担。公司分立,则由分立后的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公司合并,债权人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此时公司应当满足债权人要求。
新的《公司法》发生了下列变化: 一、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旧《公司法》,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现行《公司法》,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二、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旧《公司法》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现行《公司法》,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实缴变认缴。 四、不再出示验资证明。旧《公司法》,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现行《公司法》取消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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