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地下管线建设。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确需对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埋深或者管径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不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一般变更,应当向规划国土部门办理施工图变更备案。地下管线共同沟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规范要求全线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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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政府部门为完善保障城乡居民消防逃生进出安全、户距道路用地规划发展有序、绿化水电基础设施能够顺利开展,配套建设。结合公民的生产生活生存、商业居住生活等长期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应合理地设置建设用地,指导公民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个人生产生活居住等需要,到所在辖区居委会,申请填写《拟建项目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后,经过消防、规划等部门受理审结同意,对社会基础建设、自然生态和他人的生产生活均无影响,可在规划区内或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建设,依法核发的法律凭证、准建手续。是法律赋予普通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拟建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或征用、划拨土地前,是城乡交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拟建项目的申请位置和范围与城乡规划相符的法定凭证,是拟建单位使用建设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责任人或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消防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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