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视权,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当事人在探视孩子时若不按照以下方面注意的话,则另一方有权不让其探视孩子。但是在这些情形消失之后,可以恢复探望权。 一是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 二是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 三是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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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的规定是: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孩子探视权的行使应在父母在离婚时协议。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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