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行为,是我国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也是治理社会丑恶现象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查处卖淫、嫖娼案件往往成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首要关注的内容,这其中自然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的重要性,但更深层次、更直接的原因,却是由于这些地方公安机关向治安管理各部门下达了具体的罚款指标。公安民警为了完成罚款指标所规定的数额,便把注意力集中在能够对行为人施以最高为5000元罚款的卖淫、嫖娼行为上(这是公安机关在裁决治安管理处罚时,对自然人所能够裁决的最高罚款额度)。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一方面,民警们查处卖淫、嫖娼行为的积极性很高,另一方面,如何认定卖淫嫖娼,以及办理卖淫嫖娼案件所应遵循的法定程序却被民警个人、乃至各级治安管理部门搁置一旁。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在查处卖淫、嫖娼行为时,违法办案、滥用职权等现象异常突出,因而,我们有必要专门研究一下如何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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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卖淫或嫖娼的行为人,可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则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则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谓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 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被法院最终判决为有罪,这个档案记录,才能称之为案底。治安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能算案底。当然,这个档案也长期保存,不能任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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