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补贴与岗位补贴办理流程 (一)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招后补”的原则申请审批。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对象,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并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首次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在享受期内用人单位可于履行劳动合同每满半年或一年后的次月起90日内提出申请。 (二)用人单位为所招用的补贴对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向注册或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三)区县人力社保局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核对无误后,出具《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受理书》。 (四)区县人力社保局受理用人单位为所招用补贴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等上报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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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人员在缴纳社保费用3天之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托管合同书,去当地档案透光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窗口申请,领取灵活就业证明和申请表(灵活就业证明需要在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盖章);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灵活就业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就业优惠证等材料前往当地劳动保障服务部进行复核;持申请表、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到当地档案托管中心申请补贴;等待地档案托管中心对申请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传达给劳动保障部,再由劳动保障部发放社保补贴。
1、灵活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事项:灵活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交验本人户口、《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上年个体身份参保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凭证所有原件及复印件,在社区协理员帮助下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填写《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需提供本人照片),社区需加盖公章。 2、灵活就业人员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事项:灵活就业人员持申请材料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事务所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本街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名册》,加盖公章一并报区县劳动就业部门审核。 3、区县劳动就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放补贴时《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凭证上盖经办人名章,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本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名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表》加盖公章由市劳动就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4、市就业部门办理事项:市就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就业再就业转移支付资金到位时间,采取集中与深入各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区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个区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数额,拨付到各区局再就业资金专户。由县区就业部门发到灵活就业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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