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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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的法条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时间*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不能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时间*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误工费补偿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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