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所需的医疗康复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者参加合作医疗的,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二)属于本条前项以外情况的在业残疾人,由其与所在单位按双方的约定办理;(三)未就业的残疾人,由其法定扶养人所在单位按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办理;(四)属于本条前三项以外情况的,由本人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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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期治疗费应该由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进行承担。工人在职期间,职工因为工伤或者工伤复发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断的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的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的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后续治疗费由谁承担?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治疗中止后仍需继续治疗,劳动关系终止后此项费用由谁承担呢?在职期间,职工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断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其过错给职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全部治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关于职工离职后的工伤后续治疗费用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 十四、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届满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就没有为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职工也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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