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致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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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额外赔偿,要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车主是不用赔偿的,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如果超过规定数额,不足的部分则由车主赔偿。如果造成人身伤害的话,责任人主动垫付的有助于争取轻判,如果是受害人家属,有能力的可以自己垫付。如果车主对自己所有的危险物疏于管理,致使别人方便随意擅自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当与擅自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下列情形,保险公司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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