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到男女一方户籍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领。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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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结婚手续办理流程如下:1、必须持所需证件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2、填写相关文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并按指纹签字;3、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异地结婚手续办理流程: 1、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有所需证件,共同向任何常住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2、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各填写婚姻登记申请声明; 3、双方必须亲自在婚姻登记申请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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