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我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警察骗某妇女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此欺骗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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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双性人的犯罪形态的认定:如果是强奸男性则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罪,如果是强奸女性,则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因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 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通常认为刑法分则是以一人犯一个既遂犯罪为标本的。从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来看,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既遂形态的犯罪。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它们是犯罪的特殊形态,即不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基本要件,但其仍然具备犯罪构成,也正因此,才为其承担刑事责任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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