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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一般需要提交如下证据: 1、劳动者入职方面的证明: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 2、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 3、关于约定工资、工作时间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 4、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打卡记录》等; 5、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 6、劳动者离职方面的资料:如,《离职交接表》、《辞退书》、《辞职申请》等。 二、法律规定有些证据必须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1、.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用人单位负以下举证责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 2、.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没有给员工一份算违法,可以仲裁。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用人单位将其中一份劳动合同交由劳动者保管。 2.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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