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流通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关系到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股份公司股份自由转让是一个外部性的问题,外部性的问题一般是不能通过章程予以变更的。如果公司章程要通过章程对无记名股票转让附加限制条件,就是对股份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坏,就是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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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可以规定股权转让的方法的。但是如果是强制性规则则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无效的,如果是任意性规则那么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有效的。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新股东是基于股权转让入股的,不但需要签署相应的协议,同时也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同时股东之间可以转让部分股权,在协议签署之后,需要修改公司的章程,同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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