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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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只需要满足以上提取条件,便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相关业务了。 流程: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然后携带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合格后便可以提取了。
首先,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然后,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及《提取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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