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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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规定如下: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天;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等级伤残鉴定时间是: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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