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处理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方面的总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因此,应当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总原则下,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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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由其选择。
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需要条件如下:证明自己的文化素养、经济条件等基本条件更优于对方,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更能健康成长;证明对方存在恶习,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为其他原因不能生育;证明孩子长期跟随自己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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