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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的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债务人起诉要求偿还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来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分担相应的份额。
在我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前的债务在离婚后怎么偿还的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首先,如果这笔债务是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由双方共同负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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