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男方或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均可,不受原结婚登记机关的限制。登记离婚应提交以下材料: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一、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二、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三、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四、离婚协议书;五、结婚证和夫妻关系证明书。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结婚登记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六、申请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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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的,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并不必在婚姻登记地办理。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内地居民,只需到夫妻两人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既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如若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外国人或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或是华侨,只需夫妻两人共同到内地居民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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