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法规规定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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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农村征地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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