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同法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据此,你可以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然后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检察院提起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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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立案标志着诉讼程序的正式开始,立案是原告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派出所不立案,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级的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可以通过上级的公安机关,来督促下级的公安机关立案。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院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可以询问不立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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