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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和审判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和意见并不是十分统一,基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虽然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仍然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在把分公司作为被告时,应当也应该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且在诉讼请求中写明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上述观点仍然为目前审判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导致司法界对于分公司是否直接能承担民事责任,亦是有颇多争议。同时,查询相关的案例,目前也存在不少法院直接将分公司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并依法直接裁判承担民事责任与义务的。由于作为实体法的《公司法》尚未变更关于分公司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尚不能作出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论断。但是本律师认为,在不久的将来,或立法将作出调整,由分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只是一个实务界的部分观点了。
分支机构在面对善意第三人以及经过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充当保证人。职能部门不能承担保证人,因为其没有独立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支机构的担保也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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