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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所在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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