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的采用担保的方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全面审查,确定保证人是否真实地提供保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核实,查明其产权证明并对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担保。因此,金融机构借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担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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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借款违约责任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要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两种行为。无论是不履行还是不完全履行,都属于违约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间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三年的一般时效制度,当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并非民间借款案件就不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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