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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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在房产所在地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财产税。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一般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通常情况下,房地产的契税一般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财产税。房地产的契税要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按照百分之3到5的税率向契税征收机关交纳。契税的适用税率,由人民政府在以上规定的幅度内,按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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