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现行刑法及其修正案,非法经营行为是指: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近几年有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刑法第225条第4款中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包括: (1)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4)在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之后,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5)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从以上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种类来看,本罪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具备如下特征:一是为盈利的经营行为;二是该经营行为是非法的且应受刑事处罚的,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是具有行政违法性,即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限制或禁止买卖的物品及相关活动的市场流通管理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其二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且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三是非法经营罪中的行为都与国家特定的经营许可制度有关,该行为必须是违反诸如专营、专卖、进出口许可证等等与经营许可有关的法律。 非法经营行为的实质是一种违反市场管理活动的行为。市场管理活动是一个大概念,市场体系是各类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总和,它存在着许多不同种类的市场,而有多少种市场,就有多少种市场管理活动。只要是违反了其中一种市场管理活动,就是“一般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罪违反的市场管理活动是特定的,只是整个市场管理活动的一部分,即只是国家依法进行的有关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及其经营行为的管理活动。简言之,即是国家有关限制或禁止买卖的物品及相关活动的市场流通管理活动。房地产作为商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少报多建”的行为也没有违反“与限制或禁止买卖的物品及相关活动的市场流通管理活动”,所以,尽管“少报多建”本身是非法的,但却不是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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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2、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 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3、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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