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对中介费作如下规定: 1、通过中介进行二手房屋交易的,即便房屋最终未成交,交易一方或双方依照合同仍可能需要支付约定的中介服务费用。但同样情况下,即使在买受人签署佣金确认书,在交易未成就的情况下,法院亦可能会从“等价有偿”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出发,酌定中介机构应收取的劳动报酬。 2、约定以过户作为居间费用支付条件的,在过户手续已办理情况下,交易一方或双方主张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办理过户过程中的行为瑕疵要求退还中介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3、二手房交易因买受人一方不符合贷款条款而未成就,后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承诺“能贷款,能代为出具有单位、有收入的证明”为由,拒付居间服务费的,如无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4、就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进行交易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以之作为房产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而拒付中介费的,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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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卖方违约中介费一般不予退还,买卖双方与中介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中介承诺已兑现,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一方违约的,中介费应予退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房屋交易中介费实际上是房屋中介作为居间交易服务的提供者所收取的居间费用。该费用是否应当予以退还,需要结合中介服务协议、中介是否提供具体的服务及服务工作量大小、违约的具体原因等综合确定。如果因房屋中介的原因导致违约,或者中介实际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且没有发生中介服务协议约定的不予退还的情形,则应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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