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增加。(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三)负债平均期限下降。(四)批发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五)批发或零售融资成本上升。(六)难以继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资。(七)期限或货币错配程度增加。(八)多次接近内部限额或监管标准。(九)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十)银行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十一)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十二)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十三)信用评级下调。(十四)股票价格下跌。(十五)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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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新规定如下: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特殊情况下融资融券交易期限的处理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融资融券新规定如下: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特殊情况下融资融券交易期限的处理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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