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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全责后果,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一、刑事责任方面:需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死亡二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民事责任方面:需要向死亡亲属赔偿如下方面的损失: 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丧葬费; 9、近亲属交通费; 10、近亲属住宿费; 11、近亲属误工费; 12、死亡赔偿金; 13、被抚养人生活费; 14、精神抚慰金; 15、财产损失赔偿金; 16、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调档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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