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五条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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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所得税可以网上申报,也可以到税局大厅现场申报。网上申报时,企业需要在线如实填写各项申报表并提交,申报成功后在线缴纳税额。现场申报时,企业需要手工填写各项申报表并现场提交与缴税。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写.依照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主要为: 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1、'账面价值 (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 2、'计税基础 (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 3、'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 4、'资产处置损益 (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等于'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3)'列'计税基础 (2)'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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