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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应当出庭,如果经法院的通知,被告人不愿出庭参与离婚诉讼,也不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 那么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因此,一般的处理办法是根据原告的诉求进行审判,此时则极大可能直接判离。
依照法律,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对缺席判决还是比较慎重,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一般会努力的作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诉。因为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会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对于被告拒不接收法院的传票,或被告早已失踪下落不明的情形,法院是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以缺席判决,但是,是否会判决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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