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0日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起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月应缴纳的社保费金额计算。2011年6月以前(不含6月)的费款公式:滞纳金=应缴费款*(2011年6月30日-滞纳金加收日期起+1)*千分之二+应缴费款*(滞纳金加收日期止-2011年7月1日+1)*万分之五;2011年6月以后(含6月)的费款公式:滞纳金=应缴费款*(滞纳金加收日期止-滞纳金加收日期起+1)*万分之五。
针对北京社保补缴滞纳金怎么计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滞纳金的数额为其计算滞纳金计算为,每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乘以欠缴的天数同时加收万分之五惩罚金,所得出来的就是滞纳金的数额。 2、对滞纳金天数的计算是从滞纳金停止的之日开始算起,扣去滞纳金应当开始缴纳的日期,加上一天,所得出的就是滞纳金的天数。 3、其中滞纳金起算天数,一般是取结算日的第二个月的一号开始进行计算。以申请表补缴生成日的前一天为止。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