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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女性的基本权利,包括选择生育和选择不生育的权利,任何他人不得侵害。男方也不得因此主张自己的生育权受到侵害。如果说双方因是否生育等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离婚。
未婚生子女方不要孩子的,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抚养权与抚养费问题,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如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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