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注销驾照到不会只是你之前学习和考科目一的成绩就无效了得重新学重新考科目一然后在十日内考科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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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在15日内到相关部门参加学习。相关部门在20日内对其进行考试,通过考试,清除记分,发机动车驾驶证;不通过,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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