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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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因为证据原因,例如:有新证据推翻原来判决、主要证据未经过质证的;第二,因为程序原因,例如:应当回避的人未回避的、适用法律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第三,因为审判人员的原因,例如: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从重给予处罚: 第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第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第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四,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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