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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定

2023-08-17 18: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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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7 回复

专业分析:

证明商标,自其注册后,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他人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1个月内 但必须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 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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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未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有关禁止性条款的规定; 2、未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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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1、未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得违反有关禁止性条款的规定; 2、未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 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5、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 6、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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