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颁发许可证的;(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三)滥用职权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的;(四)从事或者参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经营活动的;(五)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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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二、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 三、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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