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设立担保公司为例。设立担保公司的条件: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6.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 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关的审批流程: (一)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审批→下达批复→申请人(二)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初审(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签发→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转批复(市中小企业局)→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均使用A4纸。 1.各股东签字的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申请一式2份。 2.部门预核名批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4.各股东签字的企业章程一份。 5.东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简历一份。 6.企业近2年度的财务报表。 7.信用担保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作银行协议或意向原件一份。 9.机构设置情况,风险控制制度。 10.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及简历,常驻地派出所出具的5内无经济犯罪记录证明。 11.所权属或租赁证明。 12.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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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分公司申请条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公司分公司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工商机关提交设立分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 4、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5、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办理所需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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