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始终是按照子女和谁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为核心原则在不违背这一核心原则的情形之下,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父母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考虑以上原则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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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子女由男方抚养:子女两岁以下母亲患疾病的;子女两岁以下母亲不履行抚养的;其他原因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丧失生育能力的;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没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祖父母能照顾孙子女;10岁以上儿童主动与父亲生活。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双方协商由男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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