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体征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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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有,房屋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者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合理期限内催告仍不交房的等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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