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征集程序及优惠政策 一、征集对象 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应届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 年龄要求:高职(专科)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二、征集流程 l 11月1日前:预征对象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并将《预征登记表》和《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未参加预征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并回原就读学校补办相关手续。 l 12月31日前:报名应征的毕业生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后,收到《应征入伍通知书》。 l 2010年2月后:学校将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款项汇至指定银行账户或贷款银行。 三、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入伍除享受义务兵的各项优待政策外,还享受: 1.补偿学费或代偿贷款:按照最高6000元/学年的标准获得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 2.使用、培养:在同等条件下,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3.直接选拔为基层干部: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队基层干部。 4.公检法机关定向招录优先: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公检法系统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5.免试或优惠升学:退役的高职(高专)毕业生可直接入读成人本科;参加普通本科考试,享受招生计划单列、考试成绩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政策,按30%比例录取;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就业安置优惠:退役后在一年内择业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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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用培养 (一)选取士官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部队需要、政治和体格条件合格的适龄青年可以应征招收士官。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二)直接提干本科以上学历,入伍一年半以上,可以列为提干对象;根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优先列为提干对象。 (三)保送入学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 (四)报考军校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年龄放宽1岁。 二、复学升学 (一)入学复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二)改转专业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考研加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高校在校生(含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四)免试保研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五)考研专项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三、就业招录 (一)就业服务优先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1年内,可视同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二)事业单位录用优先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服现役满12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后由人民政府直接安排工作。 (三)优先录用为国有企业职工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拿出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定向招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 (四)优先录用为乡镇干部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鼓励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 (五)免费就业培训安置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六)支持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基于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优先优待 (一)优先参军大学生参军入伍除享受义务兵正常优待外,还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政策及体检绿色通道。 (二)优待金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落实相关优待。 (三)学费补偿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对退伍复学的在校大学生和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资助。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 (四)津贴工资入伍后,衣、食、住、行、医等由国家供给,每月发放津贴,担任正、副班长职务或特殊岗位,艰苦、边远、海岛地区还有特殊补贴。第一年为每月1000元,第二年为每月1100元。选取士官后发放工资,下士月工资最低为5590元,中士最低为6790元,上士最低为8050元(以上工资未计算如骨干费、特殊岗位津贴、防暑降温费等其他补助)。 (五)退役金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国家按照每人每年4500元的标准发放退役金。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六)一次经济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三年(含)起每多服役一年按义务兵一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 (七)经济补助总计以2018年毕业的四年本科为例:服役2年,经济待遇约18.9万元,(津贴、退役金、退伍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约7.1万元。政府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次性经济补助和补偿学费约11.5万元)。具体标准以各县(市区)公布数据为准。 五、其他待遇 (一)生活待遇生活费基础标准每人每天18元,再根据不同兵种岗位增加。 (二)医疗待遇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安排特殊岗位士兵的疗养。 (三)保险待遇士兵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现役士兵目前享受的待遇有: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等。
退役后入学或复学:高校新生或在校生服役期间按国家规定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复学后,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免修思想政治、体育、国防教育、军事技能训练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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