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们并没有登记,不属于有效婚姻,只是同居关系,因此不存在离婚的情况;二、你们在解除同居关系可时就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问题达成协议,也可向法院就上述问题提起诉讼;三、至于彩礼是否归你个人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情况下彩礼是应当返还的,但由于你们在同居期间已共同使用了这笔彩礼钱,个人认为,剩余的彩礼钱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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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通常系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婚约一方给予对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大的财物。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应当退还。 但是对于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时间较长或生育子女的情形,彩礼可以不退还或部分退还。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彩礼的数额也不断增加,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也日益增多。 应对日益增对的返还彩礼纠纷案件,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全盘考虑,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 但有以下情形出现彩礼不予返还: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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