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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特点是: (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判决和裁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虽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没有什么错误,则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2)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只能是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都无权提起。 (3)有权重新审判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应当依照的诉讼程序,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实存在错误,需要改正的,根据职权提起再审的特殊诉讼程序,或是当事人提起的申诉。原审为一审程序的,审判监督程序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原审为二审程序的,审判监督程序按照二审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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