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和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援外物资项目采购活动或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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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等等。
符合下列要件的行为就认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一、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人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是认定侵犯商誉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行为人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不是过失。 三、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对真实的事件采用不正当的说法,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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