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人身体损害的或死亡的,伤者或死者近亲属可以向对方索要赔偿,将其分为三类,受伤未致残的、因伤致残的和死亡的,下面就这三项可以索赔的项目具体说明一下。 1、受伤未致残的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 因交通事故致残,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索要以下赔偿项目(6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死亡的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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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赔偿金包括的项目有: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发行的收款证明书确定的;错误的劳动费,根据受害者的错误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交通费,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就诊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的;护理费和住宿费;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残的,需要先做相应的鉴定,然后计算赔偿金额。
交通事故人伤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住宿费、误工收入损失、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如果受害人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如果受害人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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